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吗?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出资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吗?通过检索裁判案例,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股东作为管理者,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不提供劳动,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运行机制实现对公司的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者,是公司重大行为的决策者,是代表公司本身、或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职责,是公司的管理者。一般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关系,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只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其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从属性,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依据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进行判定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掌控性,通常处于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的地位,并非弱势,因此,对于股东劳动关系认定时,应认定标准从严。
(一)股东担任董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职务,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一般不应认定为股东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股东间协商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是常见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形式。从选任的角度看,股东担任公司高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其与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属公司决策人员,是管理者,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此代表关系由公司法直接规定。
股东作为投资人,自愿提供劳动、获得分红等报酬,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是常见的、合法的,股东“出钱出力”为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实务中也是普遍客观存在的。如果股东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非在他人的管理、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更多体现为自主性而不是从属性,其日常管理行为的目的是为其自身的利益,且事实上亦已获得了股东权益,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则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且受公司安排,对于公司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则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不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还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指挥。从属性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命令与服从关系。
因此,股东如需认定劳动关系,股东需要进一步举证接受公司的管理或指派工作任务,符合必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举证责任角度看,股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劳动合同、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相关决议或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决定文件、按时发放劳动报酬的发放凭证、公司缴纳社保的凭证、日常考勤、请假手续等、稳定的工作场所、办公电脑等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股东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且在公司的管理决策或安排下做出的劳动,且劳动内容较为固定,具有继续性、长期性、固定性,股东除公司工资之外无其他稳定收入,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
3、股东因持股比例较低、决策权受限、代持股等原因,对公司三会及日常经营管理、干部任免、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治理不具有话语权,对公司无任何控制权和管理权。
综上,股权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