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关联交易中,小股东维权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众所周知,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全取决于公司控制者。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双方之间互相了解,互相信任,更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很容易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将公司利益输送到己方控制的关联公司,从而达到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由控股股东所控制,法定代表人也由控股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公司提起诉讼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实施。股东代表诉讼便成了小股东维权的主要途径。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小股东很难掌握公司交易资料,并且存在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将不当关联交易形式合法化的情形,导致股东代表诉讼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在此背景下,《公司法解释五》便应运而生。

《公司法解释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作出的一系列规定,为小股东维权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持,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条款主要有: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交易即使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也不能免除不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或撤销, 成为中小股东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综上,当公司权益因不当关联交易被侵害后,小股东不仅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不当关联交易相对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还可以要求确认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决议无效。小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最合理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