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经济安排,还直接影响到对外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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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家事代理等情形所产生的债务。
1. 因家庭日常开支产生的债务:如购买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用品。
2. 因子女教育费用产生的债务:包括学费、课外活动费等。
3. 因医疗保健支出产生的债务:特别是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4. 因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消费品产生的债务: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5. 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产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是为增加家庭收入且所得利益归家庭共有,则相关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6.家事代理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互享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单独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内,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是否明知或者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实务典型判例分析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案例观点)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案例观点)
3.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案例观点)
4.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晋08民再7号案例观点)
综上所述,在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关键在于考量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证明借款确实用作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则无论形式上是由哪一方单独签署的借据,都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之,如果是由于非法行为(如赌博)或者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则不应牵涉无辜的一方。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建议各方当事人保持谨慎态度,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