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目前经济回升向好。但不可否认的是,历经三年疫情的冲击、受房地产市场下行的严重影响,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针对该情况作为债权人我们该如何对权益进行保护,出现损害债权情况我们又该如何救济,都是摆在债权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企业破产程序当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掌控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作为债权人在整个破产程序当中地位相对弱势,同时对信息知情较少,再加上不了解整个程序的流程,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
1.关注企业破产公告,尽早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受理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实际债权申报期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债权未到期的,自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之日视为债权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报。
2.申报债权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详尽准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债权人提交仅为一张借条,字迹模糊且无破产企业的印章,仅有企业内部高管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该笔借款债权人也未直接转入企业银行账户内。这样情况管理人通常不会认定该笔债权,因此债权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尽可能的详细且正式。
3.经法院裁判的债权,可直接向管理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管理人对该债权的认可度较高。
管理人在审核认定债权时,先审核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再审核该债务金额、利息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但经法院裁判的债权,管理人通常会按照裁判结果及判决的数额直接确定该笔债权,因此经过法院裁判后债权更易于管理人认可,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更高。
4.债权人超过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的后果,债权人最晚申报期间。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最晚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5.针对管理人不予认定债权的情况,债权人的救济。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不予认定,或经法院未裁定认可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应作出解释。管理人未做解释或管理人解释后债权人不服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为宣布法院裁定的债权人名册)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以保障债权人自己权益。
6.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相互负债时,债权人行使债务抵销权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抵销债权应需特别注意上述三种情况,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